本篇回應
Pei-Chi Lo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Pei-Chi Lo 查核回應
■第(四)點所提退休法已廢止,目前退休申辦是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為依據,只要在「退休生效日前1天」~「前三個月」之間送達審定機關審定即可。

■「自願退休年齡」與「可領全額月退」規定不同:

①巡佐、警員等第一類人員,自願退休年齡是「50歲」,巡官、警務員兼所長等第二類人員,自願退休年齡才是「55歲」。

②今年(109年)以前退休者:要滿60歲、或任職滿30年且滿55歲,才可領全額月退;明年(110年)退休者:要年滿60歲,才可領全額月退。

③綜上,只要達「自願退休年齡」即可自願退休,但須等符合「可領全額月退休金資格」後才能開始領全額月退;若要提前領,每提前一年的確會減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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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相關規定仍有但書或例外,若您是警察人員,建議聯繫單位內人事部門依個別狀況做確認。

不同意見出處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88-說明退休申請案時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80034&flno=88

「自願退休年齡」依據-銓敘部107年12月28日核備的《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見P3)
https://www.mocs.gov.tw/FileUpload/1350-6032/Documents/01各機關危勞職務彙整表1080125.pdf

「可領全額月退」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3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80034&flno=3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31-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31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退休者,應年滿六十歲,其後每一年提高一歲,至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80034&flno=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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