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重新來升等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重新來升等 查核回應
托育費用特別扣除額增至12萬元為正確,惟正確用語應為「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自107年度起改為120,000,即於108年度五月份申報107年度所得時方得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又稱排富條款),不得扣除:
一、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綜所稅適用稅率於20%以上,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法律稱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數)。
二、納稅義務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之扣除金額。
P.S.1.所謂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為大法官釋憲第696號(101.01.20)的產物,指夫妻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比單獨計算稅額高的情形,違反平等原則。另外行政院於102年3月14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自104年度5月申報103年度所得時,各類所得亦可像薪資所得一樣分開計算,納稅義務人可擇一適用(所得合併計算、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P.S.2.若納稅義務人發現某些扣除額與稅法規定不符,係因有些稅目會指數化調整。例如:綜所稅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之金額。

資料佐證

1.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2.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5
3.釋字第 696 號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6

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3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 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申報、繳納及核定,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 定者,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 第 3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 稅: 一、獨資或合夥組織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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