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
第 1 條 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 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 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1-1 條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 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 日或財政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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