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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Gore Wang 查核回應
內文提及之法條皆為實際存在,判定相關內容為屬實。

資料佐證

保險法: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06746&ldate=20100201&lno=14,15,16,17,18,19,20,29,51
稅捐稽徵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8-1

稅捐稽徵法§48-1-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 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一、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 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 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1&FLNO=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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