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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共同生活法無法保障婚姻自由喔。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祁家威釋憲案律師許秀雯指出,反同團體在公投過後不斷遊說國會,力推「同性共同生活法」,把同性伴侶定調為「家屬」而非婚姻配偶關係,但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明確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違憲,明示未來不論以何種形式修法或立法,都應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許秀雯說,在大法官對「婚姻自由」的要求下,政院提出的版本務必要使同志可以登記結婚,可稱之為「配偶」,若用「伴侶」和「共同生活/家屬」等其他名稱,都還是有違憲疑慮,另外在「平等保護」上,則意指舉凡繼承、收養子女、親子關係的建立、跨國同婚的承認,政府都須承認同性配偶享有和異性配偶同等權利,並做出相應配套,落實相關權益的保障。執政黨即使要推專法,也必須是同性婚姻法。

資料佐證

https://www.coolloud.org.tw/node/9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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