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MrOrz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MrOrz 查核回應
訊息內「第12案不是『同性婚姻』專法公投」、「12 案公投通過後,政府應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是錯誤的。

第 12 案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既然「同性婚姻專法」是「民法婚姻」之外的規定,自然也符合公投結果。

回顧提案補正過程,我們會發現,當初公投第10案、第12案所做的補正,只是虛假的以符合「婚姻自由」的理由矇混過中選會的審查,但公投過了之後便翻臉不認,連婚姻專法都不給。

資料佐證

2018/12/5 回應曾獻瑩 公投民意未排除同婚(王晴怡、蔡尚文)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1205/38197601

回應曾獻瑩 公投民意未排除同婚(王晴怡、蔡尚文) | 蘋果日報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強調「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重點在於「平等」的「結婚」權,是異性戀者與同性戀者「平等」受到「婚姻」保障,因此,若不以「婚姻」之名、之實保障同性共同生活權益,即有違憲之虞。但下一代幸福聯盟(以下簡稱:下福盟)理事長曾獻瑩先生日前投書《蘋果》指出,由下福盟、安定力量所提出的公投第10案、第12案並不是要推動「同性婚姻專法」,而是「同性家屬專法」或是「同性共同生活專法」(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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