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共同生活法》很可能違憲喔!前銓敘部長、宗華教信聯盟朱武獻也呼籲愛家團體接受同性的「婚姻」2字,這樣才合乎大法官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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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說「大法官沒有說婚姻自由不必然就是指結婚」是誤讀釋字748號,因為:
1️⃣釋字748號本文中已明確說明,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釋字748理由書: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
大法官所用的字定義就是「結婚」,雖然沒有限定用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但都必須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湯德宗大法官受訪時也表示,婚姻自由就是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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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653號中提到的是「修法形式並不僅限在『民法』」,【並沒有】說「婚姻自由≠婚姻」,重點在是否適用民法,而非是否適用婚姻。
也已經有執業律師指出,公投第12案未專法名稱為何,因此《同性婚姻法》之名稱並不違反公投第12案;
但《同性共同生活法》名稱不違反公投第12案主文,並不表示法案實質內容不違憲。
「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意義在於「使同性性傾向者,享受與異性性傾向者『完全相同』之婚姻權利」,
只有經法律正式承認「同志婚姻」,才能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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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後續衍生更多爭端,接受「同性婚姻法」,才是既符合公投主旨,又不違憲的方式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