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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Ray 查核回應
《同性共同生活法》很可能違憲喔!前銓敘部長、宗華教信聯盟朱武獻也呼籲愛家團體接受同性的「婚姻」2字,這樣才合乎大法官釋憲。(👉http://bit.ly/2D95DWr)

影片說「大法官沒有說婚姻自由不必然就是指結婚」是誤讀釋字748號,因為:

1️⃣釋字748號本文中已明確說明,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釋字748理由書: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解釋參照)。)
大法官所用的字定義就是「結婚」,雖然沒有限定用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但都必須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湯德宗大法官受訪時也表示,婚姻自由就是婚姻。(👉http://bit.ly/2S6C2Y0)

2️⃣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653號中提到的是「修法形式並不僅限在『民法』」,【並沒有】說「婚姻自由≠婚姻」,重點在是否適用民法,而非是否適用婚姻。

也已經有執業律師指出,公投第12案未專法名稱為何,因此《同性婚姻法》之名稱並不違反公投第12案;
但《同性共同生活法》名稱不違反公投第12案主文,並不表示法案實質內容不違憲。
「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意義在於「使同性性傾向者,享受與異性性傾向者『完全相同』之婚姻權利」,
只有經法律正式承認「同志婚姻」,才能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http://bit.ly/2TniACE)


為避免後續衍生更多爭端,接受「同性婚姻法」,才是既符合公投主旨,又不違憲的方式喔!

資料佐證

同婚立法爭議解套 宗教大老籲挺同反同妥協
http://bit.ly/2D95DWr

湯德宗大法官談釋字748 「何謂婚姻自由?」
http://bit.ly/2S6C2Y0

律師觀點:幸福盟的「同志共同生活法」非保障同婚專法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30/1510342/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最高行政院判字第653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0GfsY5ubUka4yfj2yqnsLbJBmGdIQxqpFUiU2jtTBOQ=&fbclid=IwAR0Qa1XV8Q0j4E58jUkjXSnfuZOku8qfNSv1lHpdqjWldacwQjgoppxI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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