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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MrOrz 查核回應
公投通過後,第十案「修同婚法時不應該要動到民法」的「立法原則」是有效果的,而且也政府也依照第十二案,用「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所以並沒有無視公投結果。

根據公民投票法,創制公民投票創立的是「立法原則」。去年 765 萬贊成票的公投第 10 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創立的是「民法婚姻應該限定在一男一女」這樣的立法原則。不過,大法官已經在釋字 748 也承認,「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所以只要處理同婚的時候,不要動到民法,就已經符合公投的「民法婚姻應該限定在一男一女」這個立法原則囉。修改已經被大法官認定為「一男一女」的民法婚姻,其實是沒有必要的。

關於「大量準用民法」的部分,「準用」的意思是指,事實A的法律效果在甲條文說的很清楚,而事實B的情形和事實A有相當可比擬性,為了省得再辛辛苦苦的甲條文重新定一遍,因此乙條文就像一面鏡子直接照射向甲條文,規定事實B的法律效果就和事實A一樣。748 施行法部分條文「準用」民法相關規的,就代表承認 748 施行法裡面規範的同性關係,跟民法婚姻「本質上不同」,只是「可以參考相同的規定」,避免立法上的重複謄寫。「準用民法」不代表「一男一女的民法婚姻」有任何的改變唷。

資料佐證

「創制」創立「立法原則」不見得要修法: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93277547634692&id=1597007977261652

「準用」的白話說法
https://plainlaw.me/2018/01/16/presume/

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

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はFacebookを利用しています。Facebookに登録して、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さんとつながりましょう。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はFacebookを利用しています。Facebookに登録して、懶洋洋的時事評論員さんとつながりましょう。關於下福盟發起的「民法婚姻定義」公投: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性質 1、本案屬決策性公投: 我國公投法不承認「諮詢性公投」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93277547634692&id=1597007977261652

蔡孟翰|推定、視為、適用、準用、類推適用,傻傻分不清

2016年2月,國會進行首次的政黨輪替,民進黨成為立法院的多數黨,也因此積極推動「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針對政黨和其附隨組織透過不民主的方式取得的財產進行調查、返還、追徵;在野黨國民黨極力的表示反對下,立法院最終在同年7月三讀通過本條例。 國民黨對本條例中的許多條文表示質疑,包括第5條對不當黨產推定的規定。這則條文規定,政黨、附隨組織的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

https://plainlaw.me/2018/01/16/presu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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