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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實上政府沒有悖離公投民意。700 萬愛家公投的同意票,很多都是接受同性婚姻專法;「同性共同生活法」反而是不近人情的。一位資深的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不具名接受基督教論壇報採訪時坦言,他在公投第10、11及第12案雖然都是投「同意票」,但他很多立院同僚在選區接收到的民意反應卻是:「投第12案同意票,10個有8、9個選民認定是以專法的方式來讓同性別相愛的兩人可以「結婚」,而他們的普遍認知是「若教會連立專法讓同性別兩人可以結婚都不給,把同性戀逼到牆角,未免太不近人情。」

2. 法案並沒有「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同性二人結婚是使用 748 施行法第二條: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法案準用民法的規定是繼承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等等權利與義務的地方,並不是在「結婚」的地方,更沒有違背公投第10案「民法婚姻限於一男一女」的立法原則。

3. 手機若給其他人「適用」,或許就變成「公共機」,但「準用」並不會影響「手機是大肉包的」這件事情;因為「適用」才是直接地使用,而「準用」並不是這個意思。行政院提出的 748 施行法的「準用」,正是代表民法的這些條文(甲條文),跟 748 施行法裡面規範同性婚姻的那些條文(乙條文)是「分開的兩個不同的條文」,只是效果相同,所以不用把同樣的規定再寫一次。這是跟「照抄一次」效果相同,但更有效率的做法。

4. 除非啟動修憲程序,否則不管《公投法》做出來的立法原則有多「新」,仍然不能牴觸「現行的」憲法。這根本無法用明朝劍清朝官類比。司法院過去也曾經發佈新聞稿,表示公投第10案及第12案所創制的立法原則不能牴觸釋字第748號解釋;公民投票法明文,公民投票的對象是「法律」的複決、及「立法原則」的創制,也就是「法律」層次的問題。依照法律位階理論的想法,位階低於「憲法」的公投決定,自然不能夠撼動位階較高的「憲法」。

資料佐證

2019/2/15 基督教論壇報
https://www.ct.org.tw/1337594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全文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2215004.aspx

法律白話文——推定、視為、適用、準用、類推適用,傻傻分不清
https://plainlaw.me/2018/01/16/presume/

【2018年公投】公民投票可以超越憲法嗎?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8105

立法院開議 同婚專法攻防是焦點

▋ 反對以婚姻形式制定專法 幸福盟推《同性共同生活法》尋求朝野立委支持 【記者梁敬彥台北報導】立法院新會期(二月15日)開議,本會期的重頭戲之一,就是審議行政院提出的「同婚專法草案」。 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由於行政院會固定於每週四召開,因此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已明確表示「行政院最晚下週四(二月21日)就會通過法務部提出的專法草案送往立法院,將在本

https://www.ct.org.tw/1337594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全文 | 政治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中央社網站2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並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訂5月24日施行。草案全文如下:第一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第二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2215004.aspx

蔡孟翰|推定、視為、適用、準用、類推適用,傻傻分不清

2016年2月,國會進行首次的政黨輪替,民進黨成為立法院的多數黨,也因此積極推動「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立法,針對政黨和其附隨組織透過不民主的方式取得的財產進行調查、返還、追徵;在野黨國民黨極力的表示反對下,立法院最終在同年7月三讀通過本條例。 國民黨對本條例中的許多條文表示質疑,包括第5條對不當黨產推定的規定。這則條文規定,政黨、附隨組織的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

https://plainlaw.me/2018/01/16/presume/

【2018年公投】公民投票可以超越憲法嗎? – FOLLAW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8年11月30日案件更新:司法院發佈新聞稿,再次重申公投第10案及第12案所創制的立法原則不能牴觸釋字第748號解釋。 根據新聞報導,公投結束後,愛家公投領銜人之一的游信義於個人臉書頁面上發表言論,表示:「『公投』是國民主權最高的展現,位階『高於憲法』。」此文一出引起網友論戰,有人甚至翻出他的法律系畢業資格,質疑他究竟如何畢業。 為什麼有公民投票? 2018公民投票過後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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