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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愛滋病患收容所」、「健保破產」:

沒理由相信同性婚姻合法會加劇愛滋疫情。南非和麻州婚姻平權合法化後,新增患者的人數是逐漸變少!從國外的例子來看,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會造成愛滋病的大爆發。
就算外國同性伴侶來台,藉由結婚取得身份、在台灣進行愛滋病治療,就過去的經驗,較便利的治療管道,也不會造成外籍患者大量入侵。不論是我國(2015年給予外籍人士較便利的治療管道定)或英國(2012年開始),提供外籍患者便利的愛滋治療用藥並沒有出現大量的新增外籍患者的現象。

2. 關於「絕子絕孫荒涼之地」:
同志家庭也一樣有小孩的: 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videos/2141172399314215/

讓同性戀者合法結婚,反而會鼓勵他們生下後代。原本同性戀是不會生下後代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鼓勵他們額外生下後代,也鼓勵他們去領養那些異性戀因為某些因素而無法扶養的小孩。這根本上會增加生育率,且增加孤兒順利長大的機會,最終的結果其實是增加人口發展。如果說同性婚姻會減少人口,這完全就是搞反了。

3. 關於「無父無母的世代」:
請大家放心,民法怎麼修改都不會影響人和人之間怎麼稱呼唷。事實上,在出現同志婚姻立法的爭議之前,不區分男女的稱謂用語,在民法以及各法律裡本來就已經存在,而且不少見。「法條中」採取中立用詞,將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但並未規範日常用語,不影響民眾稱謂。

4. 關於「公投無效」、「立法委員必須要按照公投法的規定,立刻去完成民法972條的立法程序」
公投通過後,「修同婚法時不應該要動到民法」的「立法原則」是有效果的。

根據公民投票法,創制公民投票創立的是「立法原則」。去年 765 萬贊成票的公投第 10 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創立的是「民法婚姻應該限定在一男一女」這樣的立法原則。不過,現在的民法已經是一男一女結合,這是大法官才會在釋字 748 也承認的。大法官在在釋字 748 第 15 段提到,「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因此,既然民法婚姻已經規定一男一女,那麼不要去動民法,就已經符合公投的「民法婚姻應該限定在一男一女」這個立法原則囉。

資料佐證

愛滋與健保: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2362679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2305743

台灣同性家庭:
https://www.facebook.com/pnnpts/videos/2141172399314215/
https://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3957864

稱謂: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com/2016/11/q_19.html
https://tw.youcard.yahoo.com/cardstack/0eb7bb00-b090-11e6-93bb-218500ac4080

公投第10案的「創制」創了「立法原則」,但不一定要立法才能遵守此原則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893277547634692&id=1597007977261652

蔣維倫/愛滋補助是用來拖垮健保的嗎?從效益主義觀看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圖/沃草烙哲學提供最近大家應該多少都有看到一些網路資訊,指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吸引外籍愛滋患者1來台就醫,然後拖垮台灣健保。藉由這些資訊,有些反同人士進一步建立這樣的論證:台灣政府免費提供愛滋外籍患者治療。因此,若同性婚姻合法化,會有大量外籍患者透過假結婚來台,拖垮健保。這結果看起來很可怕,但這說法其實有一些違背事實的預設,同時也誤導他人認為「鼓勵治療」純粹是病患的福利,忽視了這種政策背後其實有也自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2362679

蔣維倫/反同團體真的關心愛滋病嗎?(並沒有)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圖/烙哲學提供愛滋病是部分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常用提到的說法,並且通常伴隨著以下三個前提:愛滋病在台灣造成重大傷亡。愛滋病消耗大量的醫藥資源。同性婚姻合法後,會爆發愛滋病大流行。乍聽之下好像有點道理:直覺上我們好像可以肯定那些事實和因果關係,而它們宣稱的結果若真的出現,確實很糟糕。不過,最大的問題是:這三個前提,都是錯的。愛滋病致死率被誇大根據統計(表1)12,2015年國人十大死因首位是惡性腫瘤(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2305743

不分性別的稱謂,都是婚姻平權提案害的?

Q:不分性別的稱謂,都是婚姻平權提案害的? A:不是。民法中不分性別的稱謂,不是從婚姻平權的提案開始的。 昨天談了「雙親1」與「雙親2」,發現許多人對於民法改性別中立的稱謂感到很不舒服,原來大家真的很喜愛「父」跟「母」,「夫」跟「妻」。今天看到一位朋友說加拿大安大略省用「分娩家長」(不知道原文是什麼),導致爸爸不能叫爸爸,媽媽不能叫媽媽很悲痛很不能接受。老實講民法的對懷孕生小孩的偉大媽媽用語叫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com/2016/11/q_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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