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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圖中內容即為修正後的第31-1條規定,完整法條原文如下所示: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警備車、消防車及救
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資料佐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處理進度
https://lis.ly.gov.tw/lylgmeetc/dispprog?7:00072542000B01010000000000000C800000003D000000000:0045850:lgmeet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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