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Asdfgh 認為 不在查證範圍
引用自 Asdfgh 查核回應
訊息與謠言查證無關。

回應內容: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毛國匡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者,可處600元罰鍰,但周邊無人不在此限。

警方提醒,不只邊開車、騎車抽菸會開罰,民眾抽完菸隨手丟棄菸蒂,若經舉證向環保局檢舉,可再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1200至6000元罰鍰。

https://www.mygopen.com/2017/10/line1014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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