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 條中查到,而且這規定自從2013年1月1日就開始實施了!
MyGoPen查證參考:
https://www.mygopen.com/2017/10/line1014500.html#more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毛國匡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 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行為者,可處 600 元罰鍰,但周邊無人不在此限。 警方提醒,不只邊開車、騎車抽菸會開罰,民眾抽完菸隨手丟棄菸蒂,若經舉證向環保局檢舉,可再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 1200 至 6000 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