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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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