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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Rosalind 查核回應
以下為釋字730號原文:「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公立學校教職員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下稱系爭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乃屬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對上開權利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始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四八八號解釋參照)。」可知是可以經過法律正當程序(包含立法院)進行修改。

資料佐證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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