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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是繼續性給付,已經領取的錢不會變動,不會有法律溯及既往的問題。實體法是就已經發生的法律關係從舊,還沒領的年金是還沒發生的法律關係,只是可以預期不代表債權已經成立。而已經退休的公教人員,給付已經經過核定,只是每年給付的計算基礎變動,應該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資料佐證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7
司法院釋字第717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0/2.吳明君等101人聲請書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63號判決等.pdf
98年度判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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