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法條
遇見閃光紅黃燈!需要停車再開!否則會開單!現在全國同步加強取締,請汽機車駕駛人注意,以免荷包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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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zy Zerg

似乎是81年就有的舊法條, 只是看警察是否要嚴格執法宣導 ? 發文字號: 交通部81.04.20.交路字第012217號函 公(發)布日: 081.04.20 本  文: 一、... 交岔路口號誌採閃光運轉時,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 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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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Aaron 查核回應
根據交通部81年4月20日公布,
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十一條,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以上內容可知,閃光黃、紅燈並非皆須停車再開,
並且法律自81年即公布,並非新的法律條例。
故判斷含有錯誤訊息。

資料佐證


監理法規搜尋系統:
https://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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