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法條
遇見閃光紅燈!需要停車再開!否則會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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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rain 查核回應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因此汽車遇到閃光紅燈,應停車再開。
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明訂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因此,如果違法可依法裁罰新台幣900-1800元。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4&flno=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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