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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閃光紅燈!需要停車再開
修正條文111年11月30日
施行生效
新的法條
遇見閃光紅燈!需要停車
再開!否則會開單!
注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交叉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過後
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基隆 重點一:閃光紅燈
中華民國
重點二:停車再開 BOC
線 汽機車遇「閃光紅燈」
事實
號誌未停車再開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中心
(4)
時,請務必全程開啟微
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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