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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車牌號碼
重點二:停車再開 RB0699579

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叉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過後
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DOCX
違規時間
送到岔日期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注意事
| 同駕駛人或
基隆 重點一:閃光紅燈
舉發違反道
管理事件通知單
「違規 汽機車遇「閃光紅燈」
日前
號誌未停車再開
M

辦公室
發時,請務必全
一定要看。 以避免不必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中心
監理炸(站、分站)
縣(市)警格店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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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遇路旁的閃光紅燈標誌,未停車再開會受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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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4000 查核回應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第一項規定,閃光黃燈表示幹道,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閃光紅燈為支道,應停止再開。

這並不是近期發布的新法條;用路人如果未依規定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0 條,處以新台幣 9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

資料佐證

MyGoPen查證參考:
https://www.mygopen.com/2022/11/flashing-light.html

即時查核|遇閃光紅燈需要停車再開的新法條?否則會開單?

網傳「新法條,遇見閃光紅燈須停車再開」的影片及訊息,內容聲稱用路人如看見路口閃紅燈,如果沒有停車再開,會被開單,這是新發布的法條。經查證,民國 78 年修正發布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11 條就是閃光紅燈代表「停車再開」的規定,並不是近期發布的新法條;用路人如果未依規定遵守道路交通

https://www.mygopen.com/2022/11/flashing-ligh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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