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送中條例怎麼回事???
我來跟各位報告一下:

第一,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這次只是增修,因為之前這條條例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加進去。

第二,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只適用於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第三,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

第四,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

第五,促成這次增修條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卻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無法引渡回審。

其實有記者在現場問許多年青人
什麼是送中條例?
70%以上人都搞不清楚

各位看看是否很熟悉的場景????????
有沒有像台灣當年反服貿及洪仲秋案陳抗場景??

參与者多半是懵懵懂懂,俟懂又不懂的半調子
講白些
就是參加陳抗的人大多是被蠱惑的,也不瞭解真正問題在那裡?

再看看媒體一直在炒作
「送中條例」擬強逕付二讀

但看看我們的蔡政府自上台以來,不論一例一修、 年改 ,及才過的中選會李進勇案
那個不是場景好相似的強度關山
不知為什麼在指責別人的同時
冥噤党政府卻可大剌剌行之?

司馬昭之心 各位看懂了嗎???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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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吸的邊緣肥貓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不給吸的邊緣肥貓 查核回應
依序回應:
第一項:根據逃犯條例現行法第2條,逃犯條例的適用僅排除「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香港政府與中國是把「臺灣」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所以才認為台灣沒有逃犯條例的適用。按照法條文義只要中國憲法不要硬把台灣當他們的領土,根本不需要修逃犯條例,台灣本來就應可以通過逃犯條例引渡香港疑犯。

第二項:公認的國際犯罪的陳述其實太過籠統。而且所有財產犯罪、電腦犯罪都囊括在其中,這些犯罪在很多個案中都不是重大的刑事犯罪。逃犯條例的移交不是經過法院嚴格審查的移交,而是單純移交嫌疑犯。在沒有經過法院實質審查之下,單單經過行政簽署就可以把人送去沒有無罪推定、偵查中羈押期間限制的中國監禁非常不合理。

第三項:根據逃犯條例草案第3A條,移交逃犯特別安排,只需要行政長官簽署。
根據逃犯條例23條,縱使經過法院的批准的案件,也只能形式審查是否符合移交要件(犯罪類型、文書齊備、被告被送去會不會危險等問題),不能實質審查嫌疑犯成不成立犯罪。

第四項:八不移交只是口號,應該是指3A(6)條明訂豁免的9項罪行。但是扣除豁免罪行還是有很多一般性的非重大犯罪被規範在移交的種類中。因為移交的對象是嫌疑犯,且法院根本沒有權利實質審查嫌疑犯構不構成被控的犯罪就會被送走。所以就算有豁免條例,還是無法保障香港人民以及過境香港的人。

第五項:回到逃犯條例第2條。香港政府與中國是把台灣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如果中國憲法不要硬是要把自己跟台灣綁在一起,香港其實完全可以把人送來台灣受審。香港政府及中國通過逃犯條例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與我國的差異,目的是要利用這個案件去修逃犯條例。此舉一方面增加中國對港人控制、另一方面模糊中台的區別跟界線,弱化台灣主權。

以上內容來自法律系網友的說明

資料佐證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2804220599595154&set=a.139960209354553&type=3&theater

Paige Yeh

登登~果不其然下午就在家族群組中看到這篇「長輩文」。大家的長輩可能也收到了吧🤔講得煞有介事還罵大家法盲,看到的話還是幫忙澄清一下吧! 第一,「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台灣⋯」❌ ✅根據逃犯條例現行法第2條,逃犯條例的適用僅排除「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政府與中國是把台灣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2804220599595154&set=a.139960209354553&type=3&theater
Jeffrey Che Wei Wang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Jeffrey Che Wei Wang 查核回應
說「本來就有」根本不是事實,中國在此條例以前,即不斷透過各種方式讓中國法律適用於香港,打破香港的司法獨立性。而這次明確的直接增修,完全不叫「本來就有」。

資料佐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_Ug47VP34

若送中條例通過富豪恐爆出走潮 香港金融中心地位也不保│主播王志郁│【大世界新聞】20190610│三立i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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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_Ug47VP34
Dancemaple Chang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Dancemaple Chang 查核回應
今次修例實際上是「剔除立法會的個案審批」,改由特首決定,再授權法院判斷,最後發出移交令。也就是說,修例後特首有最大的把關權。

香港目前仍擁有獨立的司法和終審權。這次修法癥結在,嫌犯可以遣送中國大陸,讓港人擔心,由於體制不同,在港、台或其他國家受到保障的言行,卻可能觸犯中國法律。尤其,即使如言論自由等政治案件並不在「送中」之列,但以中共的政治與司法紀錄,卻讓人難以信任。

促成這次增修條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卻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無法引渡回審。

港男陳同佳2018年2月在台殺人後,台灣向港提出3次司法請求,都未得到任何回應。時隔一年,也就是2019年4月,港府突然聲稱與台灣「司法互助」,不顧香港民意反對悍然修法,才引起莫大反彈。

6/6,在6/9香港103萬人大遊行之前,香港法律界就發起了黑衣沉默遊行。共逾2500名法界相關人士上街,他們沿途不喊口號,由終審法院出發至政府總部時,隊伍停下靜默3分鐘。律師黃國桐說,他對修法的最大憂慮是中國的法治制度,比如中國方面至今都沒有「無罪假設」。他說,一旦修法通過,將會摧毀香港的「一國兩制」。年輕人不懂,難道這兩千五百名律師跟法官也不懂嗎...

資料佐證

https://zh.wikipedia.org/wiki/逃犯條例修訂草案_(2019年)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订)條例草案 香港立法會考慮機關 香港立法會立法歷史法案公布日期 2019年3月29日呈交者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首讀 2019年4月3日相關法例 逃犯條例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現狀:未決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修訂)條例草案》,簡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民間及媒體報導俗稱「逃犯條例」、「引渡條例」、「送中(終)條例」(Kuso)等,是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80%83%E7%8A%AF%E6%A2%9D%E4%BE%8B%E4%BF%AE%E8%A8%82%E8%8D%89%E6%A1%88_(2019%E5%B9%B4)
Dancemaple Chang 認為 不在查證範圍
引用自 Dancemaple Chang 查核回應
還有,洪仲丘叫做洪仲丘,不是洪仲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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