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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Acheloides 查核回應
此次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之門檻,應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接上所述,此次修憲複決門檻並非依照公投法,而係依照上述條文為準據,單純以同意票是否有過總選舉人數之半額為門檻,與投票率無涉,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民國94年修正以來再無修改,自無文章所稱門檻變動之情狀。

文章其餘部分則屬個人意見範圍,不予評論。

資料佐證

[1]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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