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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林文南:「毀視機車臨時停車地點標線的繪設情形來取締,只要是紅線或是公車停靠站等,不可臨時停車,民眾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可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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