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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名:念真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吳金棟

详细地址: 台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92號2樓(分所)
李先生/小姐
津02)2375-5688分機8961
(J101942*)啟
詳細地址:824桃園市平鎮區湧安里014鄰工業南路53巷30弄19
ES




所津
北門郵 局

律師函第
02221111815號

副本姓名:
收件人详细地址:
(本欄姓名、地址不敷填寫時,請另紙聯記
此案最終處理方式將交由本所律師評估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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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 員

二 或 不 當行為
官 到 場
執行期 間 如
有 任 何 非法
將 涉 及 刑 法 參 伍 陸 條
L
損 害 債 權
三 罪
恐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執行 人 員 執行

執務 時
遇 有
抗 拒者
可 依 強 制執行 法 第 叁
五 壹條 第壹 項 強 力 實施 之
此 次 執

行的
所 有 費 用
六 將 依 強制執 行 法 第 貳 十捌 條 向 台 端 收

八 如 有 疑慮
敬請於 函 後 3 天 內 來 電
祁 勿 自 誤

|本律師函共
頁,副本

附件
加具副本





郵局

經辦員
年月
日證明副本內容完全相同
主管



、律師信函需送交郵局辦理證明手續後始有效,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
之副本,於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備 二、在頁 行第
- 塗改
格下增刪


如有修改應填註本欄並蓋用、
寄件人印章,但塗改增刪)
每頁至多不得逾二十字,

三、每件一式三份,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
每格限書一字,色澤明顯、字跡端正。

如您在接到此信函前已繳清
欠款,請立即來電,倘若造
騎縫郵戳
騎縫郵戳
成不便,希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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