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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函
說明: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市警交字第10830344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署函1份(4966965_1083034404_1_ATTACH1.pdf)
主旨:重申嚴禁員警以酒精檢知器,利用車輛於路口停等紅燈之
際,請駕駛人進行測試,辨明有無飲酒徵兆案,請依說明
確實督屬辦理,請照辦。
保存年限:
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相關文號:本局106年1月25日北市警交字第10631510900號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106年1月25日警署交字第1060051542號函
釋:「部分單位員警利用車輛於路口停等紅燈之際,以酒
精檢知器,請駕駛人進行測試,辨明有無飲酒徵兆,該執
法方式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及本署函頒『取
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請確實轉知所屬,嚴禁以前
揭不當方式執行稽查,以免遭致非議。」,爰全面禁止員
警對等候紅燈之駕駛人,無差別之逐一以酒精檢知器請駕
駛人進行測試,請各單位確實轉之所屬照辦。
三、即日起員警如有違反,每件申誡二次,該班帶勤人員申誡
一次,並追究各所、隊(分隊)主管督導不周責任。
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第1 頁,共2頁
警察大隊
副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室 2767
19/05/
騎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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