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逐字稿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北市警交字第10830344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著品1份(4966965_1083034404_1_ATTACHI.pdf)
地址:10042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96號
保存年限:
主旨:重申嚴禁員警以酒精檢知器,利用車輛於路口停等紅燈之
際,請駕駛人進行測試,辨明有無飲酒徵兆案,請依說明
確實督屬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局106年1月25日北市警交字第10631510900號
警察大隊
副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室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106年1月25日警署交字第1060051542號函
釋:「部分單位員警利用車輛於路口停等紅燈之際,以酒
精檢知器,請駕駛人進行測試,辨明有無飲酒徵兆,該執
法方式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及本署函頒「取
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請確實轉知所屬,嚴禁以前
揭不當方式執行稽查,以免遭致非議。」,爰全面禁止員
警對等候紅燈之駕駛人,無差別之逐一以酒精檢知器請駕
駛人進行測試,請各單位確實轉之所屬照辦。
三、即日起員警如有違反,每件申誠二次,該班帶勤人員申誡
一次,並追究各所、隊(分隊)主管督導不周責任。
正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第1頁,共2頁
近 31 日
0 次瀏覽
本訊息有 0 則查核回應
目前沒有已撰寫的回應,建議對其抱持健康的懷疑。
加 LINE 查謠言
加 LINE 查謠言
LINE 機器人
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