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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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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2)8590-7254
傳真:(02)8590-7075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14001939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民俗調理業者施以艾草溫罐按摩之適法性等疑義,復如
說明:
說明,請查照。
、復貴局114年7月22日新北衛醫字第1141419062號函。
二、據貴局來函所述略以,案內行為係於罐器內放置艾絨(艾葉
葉片內側之絨毛) 並以打火機點燃艾絨,透過溫熱之滑罐
按摩背、頸等部...以達到...效果。查「艾葉」係收載於臺
灣中藥典之中藥材,具溫經止血、散寒止痛、安胎等效能;
又其透過溫熱滑罐按摩方式提供服務,已涉及中醫之「灸
法」,應由中醫師為之,或得由護理人員在中醫師指示下施
行。倘未具前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溫灸」、「拔火
罐」等醫療行為,則受醫師法第28條或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
定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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