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將自動生成 12 位數繳款條碼,請持該條碼至櫃檯繳費 (嚴禁人工輸入條碼)。
金融機構臨櫃繳款:
郵局: 請攜帶本通知書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臨櫃提供「舉發單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辦理。
指定公庫帳戶:
戶名:交通部罰鍰專戶
帳號:123456-789000 (繳款時請務必註明「舉發單號」)。
肆、重要注意事項
防制詐騙嚴正聲明:
政府機關 絕不會 透過簡訊、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提供「罰單連結」要求點擊繳費。
任何非經上述 肆、法定繳納途徑 之付款要求,均屬詐騙行為,請勿理會。
如有疑慮,請立即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查證。
文書送達效力:
本通知書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送達,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伍、行政救濟程序
台端如對本舉發處分不服,應於 送達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 提出陳述意見或申訴:
陳述意見要件:
證據資料: 須檢附可資證明無違規事實之具體事證,例如:
行車紀錄器原始影像檔案 (須包含清晰之 GPS 時間及位置標記)。
事發地點全景照片 (須為原始檔案,未經任何數位修圖軟體修改)。
申訴管道:
線上申訴: 請至「監理服務網」之「交通違規案件申訴系統」填寫並上傳相關資料。
書面申訴: 請備妥申訴書、本通知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以掛號郵件寄至:
104029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500 號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申訴科 收
臨櫃申訴: 採 預約制,請事先致電本中心申訴專線: (02) 2365-8270 轉分機 168 預約辦理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