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將自動生成 12 位數繳款條碼,請持該條碼至櫃檯繳費 (嚴禁人工輸入條碼)。

金融機構臨櫃繳款:

郵局: 請攜帶本通知書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臨櫃提供「舉發單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辦理。

指定公庫帳戶:

戶名:交通部罰鍰專戶

帳號:123456-789000 (繳款時請務必註明「舉發單號」)。

肆、重要注意事項

防制詐騙嚴正聲明:

政府機關 絕不會 透過簡訊、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提供「罰單連結」要求點擊繳費。

任何非經上述 肆、法定繳納途徑 之付款要求,均屬詐騙行為,請勿理會。

如有疑慮,請立即撥打 165 反詐騙諮詢專線 查證。

文書送達效力:

本通知書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送達,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效力。

伍、行政救濟程序
台端如對本舉發處分不服,應於 送達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 提出陳述意見或申訴:

陳述意見要件:

證據資料: 須檢附可資證明無違規事實之具體事證,例如:

行車紀錄器原始影像檔案 (須包含清晰之 GPS 時間及位置標記)。

事發地點全景照片 (須為原始檔案,未經任何數位修圖軟體修改)。

申訴管道:

線上申訴: 請至「監理服務網」之「交通違規案件申訴系統」填寫並上傳相關資料。

書面申訴: 請備妥申訴書、本通知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以掛號郵件寄至:

104029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500 號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申訴科 收

臨櫃申訴: 採 預約制,請事先致電本中心申訴專線: (02) 2365-8270 轉分機 168 預約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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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地方: 1. 繳款條碼:系統將自動生成12位數繳款條碼,需要持該條碼至櫃檯繳費,嚴禁人工輸入條碼。 2. 繳款方式:提供金融機構臨櫃繳款和指定公庫帳戶兩種方式,需注意繳款時的相關事項。 3. 防詐騙聲明:政府機關絕不會透過簡訊、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提供罰單連結要求點擊繳費,任何非法定繳納途徑之付款要求均屬詐騙行為。 4. 行政救濟程序:如果對舉發處分不服,需在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陳述意見或申訴,並需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閱聽人需要注意以上地方,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避免成為詐騙行為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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