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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郵務送達(一般性)
移送業號:
應到
郵遞區號:406

案號 107年罰執字第00059402號(1070300059402)
8到時間 民國107年3月28日下午3點30分
額: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應納 利
金額執行必要費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通知
F6110612P02102-A5C2000370
地址:臺中市西區建國北路二段100
巷16號
電話: 04-23751335轉313或轉113
#A: 04-23768683
中華民國
新臺幣300元整
*070328FGB*
新臺幣8元整
新臺幣308元整
*105C76000800308*
機關 電話:
管理代號:
一、受通知人請於應到時間來本分署繳納、本通知書如有顯示繳費專用條碼,則可至便利。
商店版納(如已於期日前依本通知書背面版款方式匯寄移送機關、至便利商店或不分
著繳納者,得免到場,並請將本通知書影本併同繳款證明影本郵寄或傳真至本分。
以利結案。》

列印日期:107年2月22日
及本通知單(影本亦可)同時以掛號寄送移送機關,並請以電話通知書記官,
107
2
三、應納金額依法應加計利息者,該款項利息須計至繳清之日止,請注意!(各年度村
用基準,請進向移送機關查詢)
四、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五、他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及第14條規定辦理。
六,為保障權益,至便利商店繳款者,請確認有加蓋店章,並保存本通知5年,
七、受通知人如具有民法第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2項或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
項、第1條之2第1項「限定責任」之情形者,請主動向本分署告知。

八、本通知書如來列印金融機構繳費專用條碼,受通知人請到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寄移地鐵將
繳納,得克到本分署報到,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務必填寫移送機關名稱,郵寄時請將
名稱:
移送地址:
梁佩珊
書記官
便利商店或郵局專用繳款單(統一、全家、萊爾富、OK、郵局)
(條碼一)
(條碼三)
案由 公路法
詐騙集團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04)22341103
| 行政執行官
罰鍰-逾期繳納298-GRN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
*298+G F2000370*
298-GRN A5C對A5C2000370
22
王文良
(條碼二)
107年3月28日前,請義務人持印製條碼之通知書至便利
商店繳款,免收手續費;倘未印製條碼者,仍請至分署繳款或
購買郵政匯票郵寄繳納,
廣若於不同住所收到相同通知,請勿重複繳款;本通知書無書記官通知專用章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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