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您好: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臺監資字第1141205001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主旨:
您名下登記車輛經本中心科技執法設備舉發違規停車乙節,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檢附先行通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55條第1項第7款及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案違規事實摘要如下:
(一) 違規項目: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路段(紅線)違規停車
(二) 舉發時間:請登入系統查詢
(三) 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 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 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六) 案件編號: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30%,並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對本案舉發有異議,請俟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附記:
為便利您即時掌握違規明細,本中心已同步更新至監理服務網,請儘速登入查看案件詳情及辦理後續事宜。
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客服專線:02-8228-3366
正本:車輛登記名義人
副本:違規處理科、科技執法中心、檔案室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6日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送,具法定先行通知效力,無庸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