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log.scs.org.hk/2016/06/12/歐洲人權法庭第三次否決同性婚姻是人權/

歐洲人權法庭第三次否決同性婚姻是人權

歐洲人權法庭再度於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 (no. 40183/07)一案中否決同性婚姻是《歐洲人權公約》所包括的基本人權。這已是自2010年以來歐洲人權法庭第三次裁定成員國沒制度化同性婚姻並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一對法國同性伴侶於2004年5月向Bègles市登記結婚,當時法國尚未通過同性婚姻。儘管政府檢控官反對,但市長仍為該對同性伴侶證婚。 政府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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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pez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opez 查核回應
- 1. 人權一般指的是道德觀 moral principles or norms that describe certain standards of human behavior. 所謂天賦人權並不是法律用語。
- 2. 歐洲人權公約裡的《法律人權》,有明確的界定,同性婚者案裡 C&C 告上歐洲人權法院 爭的是第12條 結婚權,第14條平等權 結合第8條家庭權。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是 法官們全票同意歐洲人權公約第 12/14/9 條不包括對同性婚姻的保障。(The ECHR unanimously confirms the NON-EXISTENCE of a right to gay marriage.)
- 3. 歐洲人權法院的立場是,人權乃是社會習俗的共識,在社會沒有由下而上形成共識之前,應該由各成員國各自決定,法院不宜過度擴張解釋法律人權,由上而下強制判定。
- 4. 歐洲人權法院宣判不存在同婚法律人權,在美國和台灣的則是由大法官直接釋憲,宣判同婚法律人權受憲法保障,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解釋,會對一般人造成困擾和不適應。這兩個不同的法律解釋,我們都要了解和尊重。
- 5. 撇開法律,同婚人權在個人價值觀上 也是應該互相尊重彼此的差異。
- 6. (美台最高法院在民意沒有凝聚共識之前,強加宣判,剝奪了社會討論的空間,也受到 容易造成社會分裂的批評。)

不同意見出處

The ECHR unanimously confirms the NON-EXISTENCE of a right to gay marriage.
https://eclj.org/marriage/the-echr-unanimously-confirms-the-non-existence-of-a-right-to-gay-marriage
Asdfgh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Asdfgh 查核回應
2015年歐洲人權法院針對義大利的判決(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已明確宣示:簽約國如未立法保障同性伴侶的法律上權益,就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中,對私人及家庭生活保障的積極義務。歐洲人權法院判決提起訴訟的同性伴侶勝訴,義大利政府敗訴。可見國家應該給同性伴侶法律保障,確實為歐洲人權公約中重要的人權保障要求。歐洲人權法院從來沒有說過「同性者沒有結婚的權利」或是「同性婚姻不是人權」。

資料佐證

http://equallove.tw/question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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