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opez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opez 查核回應
- 1. 人權一般指的是道德觀 moral principles or norms that describe certain standards of human behavior. 所謂天賦人權並不是法律用語。
- 2. 歐洲人權公約裡的《法律人權》,有明確的界定,同性婚者案裡 C&C 告上歐洲人權法院 爭的是第12條 結婚權,第14條平等權 結合第8條家庭權。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是 法官們全票同意歐洲人權公約第 12/14/9 條不包括對同性婚姻的保障。(The ECHR unanimously confirms the NON-EXISTENCE of a right to gay marriage.)
- 3. 歐洲人權法院的立場是,人權乃是社會習俗的共識,在社會沒有由下而上形成共識之前,應該由各成員國各自決定,法院不宜過度擴張解釋法律人權,由上而下強制判定。
- 4. 歐洲人權法院宣判不存在同婚法律人權,在美國和台灣的則是由大法官直接釋憲,宣判同婚法律人權受憲法保障,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解釋,會對一般人造成困擾和不適應。這兩個不同的法律解釋,我們都要了解和尊重。
- 5. 撇開法律,同婚人權在個人價值觀上 也是應該互相尊重彼此的差異。
- 6. (美台最高法院在民意沒有凝聚共識之前,強加宣判,剝奪了社會討論的空間,也受到 容易造成社會分裂的批評。)

不同意見出處

The ECHR unanimously confirms the NON-EXISTENCE of a right to gay marriage.
https://eclj.org/marriage/the-echr-unanimously-confirms-the-non-existence-of-a-right-to-gay-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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