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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對於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立法院已於108年5月3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方向燈納入第42條規定,明訂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頭燈、近光燈、遠光燈、霧燈、危險警告燈或其他燈光者,將可處1,200到3,600元,交通部自今年8月已陸續修訂完成相關裁罰基準,並自10月1日起生效。

資料佐證

https://168.motc.gov.tw/theme/news/post/1911011450759

轉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加重處罰最高1200至3600元 | 交通新聞 | 交通安全入口網

車輛轉彎、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一直是民眾最厭惡的「馬路三寶」行為之一,也是最常被檢舉的交通違規案件項目之一,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7年該處管轄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案件即多達4萬6,062件,而自今年10月1日起,車輛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罰鍰」,從原本900元至1,200元,全面加重為1,200元。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對於未依規定打方向燈,立法院已於108年5月3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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