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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琳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嘎琳 查核回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且一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就是一次違規行為,如果同部車一路上違規變換車道19次,確實有可能收到19張罰單並被罰高達57000元。

資料佐證

一次違規被重複開罰了好多張罰單?
https://www.tad.ntpc.gov.tw/popupnews.aspx?entry=96&type=1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交通違規新制10月實施 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罰更重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9300182.aspx

交通違規新制10月實施 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罰更重 | 生活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10月1日起,車輛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罰鍰也將從900元至1200元,加重到1200元至3600元。(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30日電)10月1日起多項攸關荷包的交通新規則上路,包括汽機車及自行車駕駛未禮讓視障者、車輛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打方向燈等都將加重罰鍰;阻擋人車通行、影響斑馬線使用等也將開罰。立法院5月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多項違規事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930018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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