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台灣⋯」
✅根據逃犯條例現行法第2條,逃犯條例的適用僅排除「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政府與中國是把台灣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所以才認為台灣沒有逃犯條例的適用。按照法條文義只要中國憲法不要硬把台灣當他們的領土,根本不需要修逃犯條例,台灣本來就應可以通過逃犯條例引渡香港疑犯。
❌第二,「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公認的國際犯罪的陳述其實太過籠統。而且所有財產犯罪、電腦犯罪都囊括在其中,這些犯罪在很多個案中都不是重大的刑事犯罪。
💁🏻♀️逃犯條例的移交不是經過法院嚴格審查的移交,而是單純移交嫌疑犯。在沒有經過法院實質審查之下,單單經過行政簽署就可以把人送去沒有無罪推定、偵查中羈押期間限制的中國關個一年半載再跟你說呵呵誤會一場。
❌第三,「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
✅根據逃犯條例草案第3A條,移交逃犯特別安排,只需要行政長官簽署。
✅根據逃犯條例23條,縱使經過法院的批准的案件,也只能形式審查是否符合移交要件(犯罪類型、文書齊備、被告被送去會不會危險等問題),不能實質審查嫌疑犯成不成立犯罪。
❌第四,「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
✅八不移交只是口號,應該是指3A(6)條明訂豁免的9項罪行。但是扣除豁免罪行還是有很多一般性的非重大犯罪被規範在移交的種類中。
💁🏻♀️因為移交的對象是嫌疑犯,且法院根本沒有權利實質審查嫌疑犯構不構成被控的犯罪就會被送走。所以就算有豁免條例,還是無法保障香港人民以及過境香港的人。
❌❌❌第五,「促成這次增修條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卻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無法引渡回審。」
✅回到逃犯條例第2條。香港政府與中國是把台灣定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如果中國憲法不要硬是要把自己跟台灣綁在一起,香港其實完全可以把人送來台灣受審。
💁🏻♀️香港政府及中國通過逃犯條例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與我國的差異,目的是要利用這個案件去修逃犯條例。
🔴此舉一方面增加中國對港人控制、另一方面模糊中台的區別跟界線,弱化台灣主權。
‼️附註補充第五點:回應共同的質疑,為什麼香港政府實際上無法直接把陳同佳送來台灣?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章裡明白表示台灣是中國「神聖不可分」的領土。
2、香港是中國的領土,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無條件適用在香港。
💁🏻♀️所以香港政府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逃犯條例中將台灣解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
🔴真心想把人送過來受審,中共可以改一下自己的憲法,不要一直吃台灣豆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