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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無效應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確定當選無效,扣住當選證書是無效做法。

資料佐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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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 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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