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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混淆了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反歧視法,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成立是依照《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反歧視法草案第六章中有提及國家人權委員會遇到情節重大之歧視事件時,得移請相關機關等依法處理,及通知受歧視者依法定程序提起救濟,這些也都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責主要為接受人權遭侵害、遭歧視或酷刑等人民之陳情,並予以調查,若該案件依法得提起訴訟,則交由權責機關處理,故主要任務並不包含提起訴訟。

另關於反歧視法的解釋中,對於歧視有明確定義,雖然會依個人感受有所差別,但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覺得被歧視就會成立」。

至於「覺得被歧視就可以提起訴訟, 被告的人民或團體會被罰款一至三倍。」提起訴訟本來就是人民的權利,被告的人也不會直接被罰款,而是要依照法院的判決。罰款一至三倍應是在講反歧視法草案中的第十九條,指違反特定條款(§5、§6、§10、§12)使人遭受損害者,法院得依被害人請求酌定一倍或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第二段提及的國外宗教領袖和維護婦幼權益者,因反歧視法受迫害並無提供相關證據及說明,難以查證是否為事實,但反歧視法的目的是在台灣落實國際對人權及平等的價值,建立人人平等的社會環境,與後續宣稱的男生進女廁較無直接相關,教育部目前也只有立法鼓勵各校可設置性別友善空間跟賽事,並非強制。

另此消息之前兩段應來自「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雖不清楚該組織的成立目標及倡議內容,但可從此段訊息最後一段用語判斷較屬宗教相關的呼籲。

資料佐證

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人權陳情申訴案件作業要點
https://nhrc.cy.gov.tw/Feedback_Process.aspx?n=9919&sms=0

行政院反歧視法草案總說明
https://www.ey.gov.tw/File/2498FE176F4CBF86?A=C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的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420642220719247&id=100083204173192


《反歧視法》草案
第五條 依民事法律關係,對公眾提供 物品、設施或服務之大眾交易,於決 定是否提供及提供過程中,不得基於 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 信仰對特定人為歧視或騷擾。

第六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不得 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 宗教信仰就下列事項為歧視。但基於 職務需求或特性所必要之差別待遇, 不在此限: 一、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 置、考績或陞遷等。 二、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三、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 四、退休、資遣、離職或解僱。 雇主不得基於前項所定特徵,對 求職者或受僱者為騷擾。

第十條 學校對學生或申請就學者,不 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 齡、宗教信仰就下列事項為歧視: 一、招生及就學許可。但基於特定教 育目標或其他正當理由,限定特 定群體修讀,經該管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二、教學、活動、服儀、評量、獎 懲、福利、設施及服務。
前項第一款限定特定群體修讀之 情形,包括設定修讀人數之總額比 例。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不得基於第 一項所定特徵,對學生或申請就學者 為騷擾。

第十二條 第五條之大眾交易提供者、 第六條之雇主、第十條之學校、學校 校長及教職員工,不得為報復。

陳情申訴作業流程說明

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人權陳情申訴案件作業要點(條文版)1130604 docx 附件一、人權會人權案件個人申訴書(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自然人)(1130604) docx 附件二、人權會人權案件個人申訴書(代理人為機構團體)(1130604) docx 附件三、人權會人權案件機構團體申訴書(1130604) docx

https://nhrc.cy.gov.tw/Feedback_Process.aspx?n=9919&sm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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