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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îm Khiat-hông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îm Khiat-hông 查核回應
此文來自臉書「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

此文中有許多不正確或過度推論的言論,其一「政府已經提出反歧視法草案了, 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調查、處理、提起訴訟的職權」,國家人權委員會僅能調查、受歧視者法律諮詢及訴訟協助、促成和解或轉介等協助。而懲處部分則由各相關單位處理,比如歧視發生在工作職場,則由勞動相關部分處理,若發生在學校,則由教育相關單位處理。

「只要覺得被歧視就可以提起訴訟, 被告的人民或團體會被罰款一至三倍。」
草案中有較明確寫出何種情況為被歧視,並非只要覺得被歧視。而且若當事人感受被歧視,本就有權保障自己的權益。而罰款或其它處罰方式則由法院判決。

「國外許多宗教領袖和維護婦幼權益者, 因為反歧視法遭到迫害的案例。」由於原文並未提到是國外的哪個國家,資訊不足,因此不討論。


「男生只要宣稱自己是女性就可以進入女性空間(如: 廁所、更衣室、宿舍), 也可以參加女子組運動賽事」單就反歧視法中並未提到此事,而從現今其它跨性別相關法則,若一名跨性別者想要變更性別,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內政部函釋(97年11月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身分證件的性別變更,需要兩位精神科醫師的評估,並且完成性器官的摘除手術。110年9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5號判決指出,內政部97年函釋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且就強制施行變性手術部分,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嚴重侵害當事人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行政法院依法審判,不受該違憲行政規則之拘束,並認為訴訟案件當事人已符合性別變更登記請求權的要件,判令戶政機關應依當事人所請作成變更性別登記之行政處分。簡單來說,變更性別需要醫療診斷,並非「只要宣稱」。

「教育部已經制定跨性別依照性別認同入住宿舍和參加運動賽事的辦法, 只要加上反歧視法的強制力和罰款, 整體形勢將更為險峻。」教育部辦法為平等不歧視的原則,主要是保障一個人不被歧視的權利,並不會讓什麼整體形勢更為險峻。

資料佐證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的貼文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BhdhHV7at/

反歧視法草案總說明 https://www.ey.gov.tw/File/2498FE176F4CBF86?A=C

認識多元性別基礎篇 https://transgender.taipei/認識跨性別/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

【反歧視法】會不會成為箝制言論自由的利器,形成新恐怖時代氛圍?政府已經提出反歧視法草案了, 賦予國家人權委員會可以調查、處理、提起訴訟的職權, 把性別定義為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只要覺得被歧視就可以提起訴訟, 被告的人民或團體會被罰款一至三倍。 國外許多宗教領袖和維護婦幼權益者, 因為反歧視法遭到迫害的案例, 很有可能發生在台灣, 男生只要宣稱自己是女性就可以進入女性空間(如: 廁所、更衣室、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BhdhHV7at/

認識跨性別

認識多元性別基礎篇 1. 順性別(Cisgender) 一個人的原生生理構造跟性別認同一致的狀態;例如:出生時有陰莖,也覺得自己是男生。 2. 跨性別 (Transgender) 一個人的生理構造跟性別認同不一致的狀態;但實際上,只要在性別認同、行為舉止、外貌與裝扮等等表現上,跨越了傳統男女二分框架的表現,都可以稱為跨

https://transgender.taipei/%E8%AA%8D%E8%AD%98%E8%B7%A8%E6%80%A7%E5%88%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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