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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香港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故國人在香港犯強盜罪,我國仍具有司法管轄權,應依我國法律偵辦追訴。有關報載一名臺籍嫌犯涉嫌在香港搶劫後返臺乙案,洽詢香港警方瞭解案情,釐清事實及所涉罪嫌,並儘速提供在港相關涉案資料,積極偵辦中,若確涉及強盜罪嫌,因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我國本即具有司法管轄權,將依法訴究,繩之於法。報載我方將難以起訴云云,與我法律規定不符。

資料佐證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94547&ctNode=12496&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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