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衛生福利部澄清,護理人員依據《護理人員法》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相關規定,對於校內師生發生意外事故傷害時,依其專業評估給予護理措施或傷口簡易處理,並無不妥。至於,傷病學生(童)如有需協助服藥、換藥或注射針劑之情形,而將藥品帶至學校請校護協助,因校護係依個案原診治醫師醫囑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並無違法。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www.mohw.gov.tw/cp-17-5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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