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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存證信函第007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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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
制執行,逾期將依法追訴
刑法第339條
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了人不法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了人財務交付考 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

以下罰金
切勿心存僥倖
+
4
希勿自誤
本存證信函共
頁,正本 /
份,存證費

副本
A 份,存證費
元。
附件
加具正本
加具副本
元。

元,合計120元。
15.9.32
年月 日證明 本內容完全排序
主管

一、存證信函需送交郵局辦理證明手續後始有效,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之
副本,於三年期滿後銷燈之。
二,在 頁 行募

三、每件一式三份,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
書一字,色澤明顯、字路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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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有以下幾點: 1. 訊息中提到的「存證信函」是否真實存在,是否有法律依據支持其內容。 2. 訊息中提到的刑法第339條內容是否正確,是否與實際法律相符。 3. 訊息中提到的存證費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明確的收費標準。 4. 訊息中提到的日期格式「15.9.32」是否符合常見的日期格式。 5. 訊息中提到的存證信函的處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需要透過郵局辦理證明手續。 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地方,以確保訊息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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