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許多人誤認公投12號提案要投《不同意》票。
【幸福盟】再次用比較清楚的方法,來探討為何「第12號公投要投《同意票》」。並說明《不立專法》的後遺症~
台灣已經藉由大法官釋憲,讓同性婚姻合法化明年五月自動生效。
我們要先保住台灣的婚姻價值。
同運人士,他們就是希望不要立專法,要爭取全台灣民法婚姻制度【同婚合法化】。
所以,如果公投案12號我們投下《反對》票,等於站在同運人士的那一方。
為了我們的下一代與保護全台婚姻男女制度,要堅持選擇,公投第12號要投【同意】票。
我們不管以後如何,我們爭取的是現在,現在沒有捍衛全台婚姻價值,將來兵敗如山倒,而且是東南亞國家整個門戶大開。
但是以上,藉由大法官釋憲案,台灣的確已經快要進入,{同婚合法化}的狀態。
所以,【幸福盟】才要爭取公投提案!!
◆建議:一定要聽幸福盟的意見,第12號公投要投【同意】;千萬別自作聰明壞了大事!!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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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第12案投不同意比較適合喔。
專法存在的意義,是要有「特別」的保護,但同性婚姻所爭取的婚姻「平權」以及大法官所說的兩者「一樣」,都證明「同性婚姻」不需特別的保護,除非同性婚姻有其他異於異性婚姻的保障!若今天立法院要修專法,也必須要修的和民法裡的「婚姻專章」權利義務一樣,那就要進一步思考,若權利義務一樣,就沒有必要立專法。

目前沒有任何專法草案提出,沒有具體的條文,其實是無法判斷到底「專法」和民法的條文之間,是不是有規定同一件事的情形,有沒有發生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係。但假設民法規定限於「異性」的結婚,而專法則規定「同性」之間的結婚,那麼這兩個法律根本不是在規定「同一事項」,而是各自規定不同的事,你走你的陽關道,我過我的獨木橋,兩者間沒有確定那個優先適用的必要了,也就無所謂特別法跟普通法的關係可言。

資料佐證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2497457
「專法」和民法的條文
https://www.facebook.com/lawfirmagainstr⋯的意思同婚專法跟民法之間更稱不上特別法與普通/1725636124419743/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劉珞亦/釋字之後,專法行不行?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大法官在748號釋憲後,贊同同性婚姻已經成為一個定局,但原先同志族群極為反對的「專法」,看似在大法官的釋字裡面有可能會有存在的空間,不過專法真的會合憲嗎? 圖/美聯社大法官說專法可以?大法官在748號釋憲後,贊同同性婚姻已經成為一個定局,但大法官在該號釋憲中最後提及: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2497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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