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和疾管署公佈的新冠疫情措施都不具備法律強制效力,因為這兩個單位不是合法的 「中央主管機關」,且公布的措施有限制人民權利的情形,沒有遵循合法的程序訂定,因此不具備法律強制力。
https://www.judicial.gov.tw/tw/. cp-1888-695948-21c1e-1.html

「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福部,指揮中心和疾管署不是,所以指揮中心訂定的「預防接種政策」不屬於傳染病防治法29條的「預防接種政策」,如果不屬於傳染病防治法所定義的政策,那內容中涉及限制人民自由和強制人民義務,就無法律強制力。

新冠所有的規定都不是法律,只是指引和行政命令,不得牴觸醫療法。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需予以保障。防疫措施不是法律,不可牴觸正式法律,憲法第15條 、醫療法第64條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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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提到了指揮中心和疾管署公布的新冠疫情措施不具備法律強制效力,並且有限制人民權利的情形,沒有遵循合法的程序訂定,因此不具備法律強制力。然而,這些說法並未提供任何具體的證據或引用相關法律法規,因此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說法是否具有可信度,並且需要進一步查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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