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和疾管署公佈的新冠疫情措施都不具備法律強制效力,因為這兩個單位不是合法的 「中央主管機關」,且公布的措施有限制人民權利的情形,沒有遵循合法的程序訂定,因此不具備法律強制力。
https://www.judicial.gov.tw/tw/. cp-1888-695948-21c1e-1.html
「中央主管機關」是衛福部,指揮中心和疾管署不是,所以指揮中心訂定的「預防接種政策」不屬於傳染病防治法29條的「預防接種政策」,如果不屬於傳染病防治法所定義的政策,那內容中涉及限制人民自由和強制人民義務,就無法律強制力。
新冠所有的規定都不是法律,只是指引和行政命令,不得牴觸醫療法。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需予以保障。防疫措施不是法律,不可牴觸正式法律,憲法第15條 、醫療法第64條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