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老太太向楊鎮浯縣長嗆聲的法律問題之探討
(撰文者 吳軾子)

金門縣長楊鎮浯,為防堵境外疫情傳入金門,以行政命令下令,要求所有進入金門的旅客,必須備妥3天內的核酸檢測外,並強制在入境金門的機場作「疫檢快篩」,遭到疾管署的否准。金門縣長,立委,和金門百姓都感到遺憾與不服。

此時,在台灣媒體界,早已信用破產,只有綠媒肯收容她,年近70歲的老女人(虛歲69歲)周玉蔻,竟然嗆聲說:「楊縣長陣前造反,再亂搞,抓起來」又引起一陣撻伐譴責。但是,這正合她只是為了向民進黨表態効忠,並刷自己存在感的周玉蔻胃口,反而更讓她更加的亢奮暗爽!

筆者就法律觀點來評論此事:
一`疾管署以中央疾病防治法第35條,第36條之規定:‘‘‘傳染病發生時之限制,禁止或措施,應依中央指揮官之指示辦理。所以,金門縣長的行政命令,未經報請中央核准,是不得實施的。至于本法是否有違憲之虞?則另須公聽辯論或申請大法官解釋。

二`但是,按憲法第23條之規定,及有關本條的累年諸多大法官解釋文以觀,前開疾防法第35 ,36條,是否有違反憲法第23條「緊急避難」及「比例原則」?猶有爭議,饒有可討論之空間。

三`次按,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對於金馬地區的‘‘‘‘‘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這是我最常提到的憲法增修條文,可惜三十多年來,金馬歷任縣長,全都輕忽這個最有利於金馬發展的條文。因為,他們都是法盲。)如果援用這條憲法增修條款,是可以對抗位階較低的疾管法第35 ,36條之法律規定。

四`末按,周玉蔻老太太的謬言,似乎已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妨害名譽罪」(陣前造反說)。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抓起來說)。這兩條罪中,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任何人都可以檢舉告發。也就是一般民眾所說的(公訴罪)。如果楊縣長一旦提出告訴,是不得撤回的。

金馬一家親,我們看到金門縣長為維護金門人的健康,果斷作為,深表支持認同,卻遭到聲名狼藉的周玉蔻老太太嗆聲,我看不下去,特撰本文,給楊縣長聲援加油!(本文如有涉及法律問題,概由筆者自負全部責任)

吳軾子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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