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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E 查核回應
此為資訊操弄。

1. 盧秀燕說“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這說法是在偷渡該念,刻意將公務機關的查核工作混為一談。罷免連署人本來就不需要“查核身份的權力“就可以知道自己符不符合連署條件。民眾在連署的時候難道會不知道自己年齡滿20、設籍滿四個月、第一階段非公務員或軍人身份、非往生者?參與罷免連署不是輕率的行為,前三項或許真的有人沒注意到就參與連署,但這些都會是極少數案例,往生者連署就更不可能出現。盧秀燕以“因為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來暗示”出現大量不合格連署書是合理的“,但是,罷免藍營立委的連署,透過當面連署、重複告知連署資格、仔細檢查格式來提高正確率,並沒有受到所謂“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影響。因此,這樣的因果關係推論並不成立。(資料:中選會FB 2025/4/17)

2. 並沒有“辦藍不辦綠”,不是濫用司法,也沒有“重辦”,只是依法查辦。
- 把不合格的連署書剔除只是不計入合格連署數量裡,並不代表被剔除的不合格連署就沒有偽造違法嫌疑。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因此中選會收到各地選委會的回報資料後,即有義務告發偽造嫌疑案件。(資料: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 中選會告發案件中有15案是罷免藍委的,17案是罷免綠委,8案為罷免泛綠議員,1案為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而這些案件都分案調查中,只不過是因為藍營交出的罷免連署書的死亡連署數量太多(在連署開始前就已死亡)引起較多媒體關注。(資料:中央社 2025/4/16、Yahoo 2025/4/16)

3. 選罷法、刑法都有偽造文書罰則
- 國民黨提案修法2025/12/20三讀通過,2025/2/18公布生效的選罷法98條之二,增訂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資料:鏡新聞 2025/4/17)
- 刑法第210、211條,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分別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1條)

資料佐證

中選會FB 2025/4/17
https://pse.is/7fu2a8

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bp=25

中央社 2025/4/16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4160239.aspx

Yahoo 2025/4/16
https://ynews.page.link/rY4t7

鏡新聞 2025/4/17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50417edi043

刑法 第210、2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32

刑事訴訟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一 節 偵查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bp=25

41件罷免案涉偽造或死亡連署 名單一次看 | 政治 | 中央社 CNA

中選會向最高檢察署告發41件涉嫌偽造或往生者連署的罷免案。根據第一階段查對結果(不含補件),其中15案為泛藍立委、17案為民進黨立委、8案為泛綠議員、1案為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4160239.aspx

20件藍委罷免案一階連署無偽造 罷綠委涉1784件死亡連署

即時中心/徐子為報導中選會日前向最高檢察署告發41件涉嫌偽造或往生者連署的罷免案。根據第一階段查對結果(不含補件),其中15案為泛藍立委、17案為民進黨籍立委、8案為泛綠議員、另有1案為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

https://ynews.page.link/rY4t7

迴力鏢來太快!藍委翁曉玲修法嚴懲連署造假 網笑:搞到自己人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藍營幽靈連署案件頻傳,今(17日)檢調搜索國民黨北市黨部,黨主席朱立倫稱這是「戒嚴的前兆、清算異己的政治追殺」,要求所有黨籍民代晚間集結北檢抗議。臉書「打馬悍將粉絲團」今PO出翁曉鈴今年2月在立院的一段發言,原來是翁曉鈴修《選罷法》,讓連署造假判重罪,網友看完則笑說迴力鏢來的太快,修法結果搞到自己人。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50417edi043

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十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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