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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如果五年內再犯才會被追究刑責。
顧立雄不過是把戒癮治療這點加在初犯的流程裡,不影響再犯追究刑責的部分。

資料佐證

顧立雄聲明
https://www.facebook.com/WellingtonKoo.Taiwan/posts/726766307466407
擴大『施用毒品罪醫療前置化』修法公聽會會後說明
https://www.facebook.com/WellingtonKoo.Taiwan/posts/71344071546563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法條為第10、20、21、2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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