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Pei-Chi Lo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Pei-Chi Lo 查核回應
■一審、二審判決內容描述正確,但「大菊為重」等詮釋則屬個人意見。

■依據二審判決書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新聞稿,改判原因為:

①高雄市府水工處3位被告:一審時尚未考量到市府、榮化、華運公司達成三方協議,後續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此情形亦納入本次(減輕)量刑參考等。

②榮化6位被告:因「依客觀情事仍不具預見可能性而不成立刑法上之過失」等原因皆判無罪。

③華運3位被告:因「逾越應注意且能注意之範疇」等原因皆判無罪。

■另,依判決書,本案受傷人數為272人(非321人)。

不同意見出處

2020年4月24日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新聞稿-說明二審判決重點:
https://ksh.judicial.gov.tw/chinese/news_1.aspx?y=0&n=10054&s=15079&pa=10054&pt=常見問題集

(二審)2020年4月24日判決書全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矚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HM,107,矚上訴,2,20200424,1

(一審)107年5月11日判決書全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矚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103,矚訴,3,20180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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