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4000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4000 查核回應
律師指出,「支付命令」核發後,20天內未提出異議,債權人可聲請強制執行的作法,過去曾有詐騙集團利用此方法詐財;為避免此情形,2015年立法院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若未在20日內異議,仍可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民眾收取支付命令後若有疑義,應儘速向法院聲明異議。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4012?fbclid=IwAR02iM6FGXp3sbKbe46HmVO4fV4MdluIv7Zp5X7kmZtytJ7kCWjQ9nqii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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