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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是現行法,並非2024年以後中國國民黨提案的事項:
1.依98.8.14施行之兩岸條例第17條之1修正條文,即中配通過面談入境辦理結婚登記後,得申請依親居留,在臺依親居留期間即享有完整工作權。

2依106.11.2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42271號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
中配在尚未取得我國國籍前,在臺居留滿6個月就可以參加健保。

3.兩岸的政治關係,目前互相不承認其主權,所以中配不放棄國籍,亦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資料佐證

*中配在台工作規定
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02BEEFEAF49A5225&sms=7C8440BC86E48FD9&s=C2F1D5621CFE2BA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17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選擇兩岸國籍: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e5b508ca-d05a-43f5-bee2-952008a234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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