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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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